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 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 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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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六、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 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八、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规定、发布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九、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十、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ag贵宾会的联系方式;
2、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3、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十一、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十二、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 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 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 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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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2)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十四、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十六、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