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2.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
4.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80 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争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七)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每件交纳500元。
(八)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每件交纳500元。
三、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0 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 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三)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 元。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每件交纳1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四、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