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 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 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 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邮寄地址。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 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 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 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 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问申请执行。委托 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 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执行管辖有哪些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5、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人无须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 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将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 50元;1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十五交纳再减一百元交纳;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十再加2400元交纳;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再加27400元;1000 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