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中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涉嫌传销活动的合同纠纷案件。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一种通过人传人的方式,以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传销参与人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传销参与人获得的返利及资金并非来自合法的商品交易,而是来自后期层层传销参与人交纳的费用。因此,参与传销组织投入的资金属于非法财物,不属于民事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刘某与张某原系同事关系。2018年,刘某经张某介绍前往山东省听取某理财项目的相关课程,听课完毕后,刘某为加入该理财项目向张某转款入会费4万余元。张某是该项目c1级别人员,其陈述,根据该理财项目规则,加入组织的人需要交纳会费,推荐人可获得推荐奖励以及返利等收益。在案涉期间,刘某也曾作为介绍人先后介绍其他人入会。目前该理财项目组织者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现刘某起诉张某,要求返还入会费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理财项目在已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查明系王某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刘某给付张某的案涉款项是为加入该组织交纳的会费,因此该钱款给付行为系参与该传销组织活动的行为,并非基于正常合同关系发生的给付行为,而参与该项目所有人员为加入该项目投入的资金,均属于参与人参与该传销组织进行非法牟利的工具,属于非法财物,不属于民事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刘某与张某之间的返还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温馨提示
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和聚集,不仅不能创造社会价值,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当前,随着打击传销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传销活动形式越来越多样,手段不断翻新,但其本质依旧是换汤不换药。
在此提醒大家
在传销过程中
发生的传销款经济往来
是非法的
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
杜绝投机心理
不要受高额利益诱惑
谨防陷入传销骗局
后悔莫及!